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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6民终1478���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海南洪润老年事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谭忠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南洪润老年事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谭忠秀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C}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琼96民终14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洪润老年事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囗市白龙南路40号琼苑广场J栋1201室。法定代表人邱成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廖远泊,海南京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绪微,海南京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忠秀,女,195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万州区弹子镇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五指山市为民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海南洪润老年事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谭忠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2016)琼9001民初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洪润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2016)琼9001民初83号民事判决,并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据以认定本案事实的劳务费“结算清单”,虽然是上诉人的财务人员制作的,但在该“结算清单”上,财务��员已作注明“罗洪菊要从新核对”。该“结算清单”还不是最终的结算清单,因为被上诉人谭忠秀始终不愿与罗洪菊(上诉人的主管)进行核对。在诉讼过程中,一审也从未对该事实进行核查,便草率作出判决,导致作出错误判决。综上所述,一审认定本案主要事实有误,判决不公,请求二审作出公正判决。被上诉人谭忠秀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请求二审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原告谭忠秀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劳务费人民币3276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8月10日,被告与海南省农垦实验中学签订《学校食堂承包合书》,承包经营学校食堂。之后,因原告与被告的投资人有亲属关系,故被告聘请原告到其承包经营的学校食堂提供劳务,原告提供劳务的截止日至2015年7月。期间,被告未按约定足额支付给原告劳务费。后来,被告的财务人员对拖欠原告的工资进行结算,从2013年至2015年7月,被告拖欠原告谭忠秀工资合计32766元,被告财务人员在结算清单上注明“罗洪菊要从新核对”,但罗洪菊至今未予核对。因被告至今没有支付拖欠的工资给原告,故原告起诉要��处理。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确实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应按约定支付给原告劳务费。被告在原告提供劳务期间未足额支付给原告劳务工资,其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劳务工资32766元,证据确凿,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被告海南洪润老年事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谭忠秀劳务工资32766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9元由被告海南洪润老年事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上诉人洪润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1.员工证明;2.工作安排请示、身份证明书、《食堂承包合同书》、员工管理规定;3.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的笔录;4.谭忠秀的工资单、员工工资单。被上诉人谭忠秀对上诉人洪润公司提交的证据:员工证明、工作安排请示、身份证明书、《食堂承包合同书》、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的笔录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上诉人谭忠秀对上诉人洪润公司提交的证据:员工管理规定、谭忠秀的工资单、员工工资单的合法性存疑,本院认为,证据员工管理规定,没有盖印章,证据谭忠秀的工资单、员工工资单属于单方制作,其真实性,本院不予认可。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和取得劳动报酬等权利。被上诉人谭忠秀为上诉人洪润公司提供劳务,双方形成劳动关系,上诉人洪润公司依法应当支付被上诉人谭忠秀的报酬,但上诉人洪润公司在被上诉人谭忠秀提供劳务期间,未足额支付工资,其行为侵害被上诉人谭忠秀的合法权益。上诉人洪润公司的财务人员出具《结算清单》确认,拖欠被上诉人谭忠秀的工资32766元。被上诉人谭忠秀请求上诉人洪润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32766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洪润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于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上诉人洪润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9元,由上诉人海南洪润老年事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黄声泽审判员  梁振文审判员  白玉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洪学雪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审核:黄声泽撰稿:黄声泽校对:洪学雪印刷:林珊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0月13日印制(共印20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