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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151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陈美芳与周洁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美芳,周洁瑜,张德荣,陈政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151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美芳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青松,广东元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洁瑜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传枝,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德荣原审被告:陈政蒲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青松,广东元善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美芳与被上诉人周洁瑜、原审被告张德荣、陈政蒲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美芳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美芳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416元,由上诉人陈美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柯  云  宗审 判 员 张  秀  萍代理审判员 蔡  妍  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文琦(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