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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115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林世民与林怀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世民,林怀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1535号原告:林世民,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林怀钦,男,198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原告林世民与被告林怀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陈锦璇审 判 员  杨丽芬人民陪审员  严立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 凡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