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115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林世民与林怀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世民,林怀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1535号原告:林世民,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林怀钦,男,198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原告林世民与被告林怀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陈锦璇审 判 员 杨丽芬人民陪审员 严立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 凡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