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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11执5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新乡市金宏称重设备有限公司与刘广林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乡市金宏称重设备有限公司,刘广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11执5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新乡市金宏称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寺庄顶工业园27号。法定代表人姚金宏,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广林,男,1971年8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新乡市金宏称重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广林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新中民二终字第6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乡市金宏称重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广林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按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刘广林有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世平执行员 :高新一执行员 : 张 扬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建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