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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4行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韩继中、赵保花等与郑州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继中,赵保花,姜彩霞,李昊,潘鑫德,吴瑜周,苏建昌,郑汉洛,吴中州,张福生,李晶磊,李金根,郭国强,赵云朝,张前进,李旭,白凌,王鹏美,XX,赵海建,王文举,姚河清,牛新政,李玮,李福成,陈超,郭巧红,郑州市国土资源局,郑州市金水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104行初150号原告韩继中,男,52岁。原告赵保花,女,74岁。委托代理人李春霞,女,43岁。原告姜彩霞,女,49岁。委托代理人蒋艳秋,男,49岁。原告李昊,女,26岁。原告潘鑫德,男,76岁。原告吴瑜周,男,76岁。原告苏建昌,男,63岁。原告郑汉洛,男,70岁。原告吴中州,男,46岁。原告张福生,男,57岁。原告李晶磊,男,51岁。原告李金根,男,54岁。原告郭国强,男,61岁。原告赵云朝,男,43岁。原告张前进,男,48岁。原告李旭,男,47岁。原告白凌,男,41岁。原告王鹏美,男,41岁。原告XX,女,54岁。原告赵海建,男,52岁。原告王文举,男,69岁。原告姚河清,男,54岁。原告牛新政,男,55岁。原告李玮,女,47岁。原告李福成,男,89岁。原告陈超,女,50岁。原告郭巧红,女,46岁。诉讼代表人李春霞,女,43岁。诉讼代表人孔令杰,男,66岁。诉讼代表人蒋艳秋,男,49岁。诉讼代表人曹培荣,女,53岁。诉讼代表人吴玉琦,女,54岁。被告郑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郑州市淮河西路11号,组织机构代码:00525237-0。法定代表人吕安民,局长。委托代理人郑召志,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杨磊,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郑州市金水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杜岭中街58号。法定代表人张建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继中等二十七人诉被告郑州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郑州市金水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继中等二十七人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石捍华人民陪审员  谷玉仁人民陪审员  蒲景枝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任 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