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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2民初46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新城支行与温州市超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刘莉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新城支行,温州市超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刘莉莉,刘家亮,项阿凤,黄峰,徐琬,曹琼丹,温州市视达眼镜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02民初468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新城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新城禾源大厦。负责人:周洪峰,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玉、韩晓玉,浙江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市超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新城大道140号1001室。法定代表人:黄峰,董事长。被告:刘莉莉,女,195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被告:刘家亮,男,193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被告:项阿凤,女,193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被告:黄峰,男,199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被告:徐琬,女,196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被告:曹琼丹,女,197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被告:温州市视达眼镜厂,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娄桥上汇村。法定代表人:吴新莉,董事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新城支行与被告温州市超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刘莉莉、刘家亮、项阿凤、黄峰、徐琬、曹琼丹、温州市视达眼镜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温州市超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新城支行偿还借款本金83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复利。利息和复利自2015年1月7日起至2016年1月6日止按年利率6.496%计算,逾期利息和复利从2016年1月7日起按年利率9.744%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2.判令被告温州市超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6000元)和本案的诉讼费用。3.若被告温州市超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的,原告依据XC628779153000311-1《最高额抵押合同》,有权对被告刘莉莉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学院中路金丰园××幢××室房产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895万元的限额内优先受偿。4.若被告温州市超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的,原告依据XC628779153000311-2《最高额抵押合同》,有权对被告刘家亮、项阿凤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上陡门西子新村××幢××室房产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265万元的限额内优先受���。5.若被告温州市超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的,原告依据XC628779153000311-3《最高额抵押合同》,有权对被告刘家亮、项阿凤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广场路54号新世界广场××幢××室房产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375万元的限额内优先受偿。6.判令被告黄峰依据ZXC628779153000678-1《最高额保证合同(××)》在最高限额4100万元内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判令被告徐琬依据ZXC628779153000678-2《最高额保证合同(××)》在最高限额4100万元内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8.判令被告曹琼丹依据ZXC628779153000678-3《最高额保证合同(××)》在最高限额4100万元内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9.判令被告温州市视达眼镜厂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1年7月11日,被告刘莉莉与原告签订编号为XC628779153000311-1《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自愿以刘莉莉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学院中路金丰园××幢××室房产为原告在2011年7月11日至2016年7月11日期间与被告温州市超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本最高额抵押项下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为895万元。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罚息)、原告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发生的费用等。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手续。2011年7月11日,被告刘家亮、项阿凤与原告签订编号为XC628779153000311-2《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刘家亮、项阿凤自愿以其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上陡门西子新村××幢×��室房产为原告在2011年7月11日至2016年7月11日期间与被告温州市超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本最高额抵押项下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为265万元。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罚息)、原告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发生的费用等。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手续。2011年7月11日,被告刘家亮、项阿凤与原告签订编号为XC628779153000311-3《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刘家亮、项阿凤自愿以其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广场路54号新世界广场××幢××室房产为原告在2011年7月11日至2016年7月11日期间与被告温州市超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本最高额抵押项下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为375万元。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罚息)、原告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发生的费用等。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手续。2014年6月5日,被告黄峰与原告签订编号为ZXC628779153000678-1《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黄峰自愿为原告在2014年6月3日至2015年6月2日期间与被告温州市超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本最高额保证项下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4100万元。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罚息)、原告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发生的费用等。2014年6月5日,被告徐琬与原告签订编号为ZXC628779153000678-2《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徐琬自愿为原告在2014年6月3日至2015年6月2日期间与被告温州市超越国际贸易有限公��签订的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本最高额保证项下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4100万元。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罚息)、原告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发生的费用等。2014年6月5日,被告曹琼丹与原告签订编号为ZXC628779153000678-3《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曹琼丹自愿为原告在2014年6月3日至2015年6月2日期间与被告温州市超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本最高额保证项下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4100万元。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罚息)、原告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发生的费用等。2015年1月6日,被告温州市视达眼镜厂与原告签订编号为BXC628779153000743《保证合同》,约定:为确保被告温州市超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的编号为XC628779153000743《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履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930万元及利息(包括复利、罚息)、原告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发生的费用等。2015年1月6日,被告温州市超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编号为XC628779153000743《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被告温州市超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930万元,借款期限从2015年1月7日起至2016年1月6日,在借款期限内年利率为固定利率即LPR利率加99.6基点(1基点=0.01%,精确至0.01基点),为6.496%,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本合同项下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若被告温州市超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或违反任何法定义务,原告有权宣布贷款立到期。被告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付息,则自次日起计收复利,借款逾期的,对被告未按时还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原告宣布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2015年1月7日,原告依约发放贷款。被告温州市超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2015年12月20日,之后支付利息6042.37元,于2015年12月17日归还本金100万元。截止2016年10月12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830万元、利息17920.65元、逾期利息633522.4元、期内利息的复利1445.46元。本院认为,逾期利息已属于违约行为的追究方式,原告再主张复利,本院不予以支持。律师费不是必要的支出,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温州市超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新城支行借款本金830万元、利息17920.65元、逾期利息、复利(截至2016年10月12日的逾期利息为633522.4元、期内利息的复利1445.46元,之后的逾期利息以本金830万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17920.65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9.74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如被告温州市超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在上���期限内履行第一项债务,则依法拍卖或变卖被告刘莉莉提供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学院中路金丰园××幢××室房产(房产证号:温房权证鹿城区字第××号),所得价款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新城支行优先受偿,但优先受偿范围与编号为XC628779153000311-1《最高额抵押合同》所担保的其他债权的总和不超过895万元。三、如被告温州市超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第一项债务,则依法拍卖或变卖被告刘家亮、项阿凤提供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上陡门西子新村××幢××室房产(房产证号:温房权证鹿城区字第××、63××64号),所得价款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新城支行优先受偿,但优先受偿范围与编号为XC628779153000311-2《最高额抵押合同》所担保的其他债权的总和不超过265万元。四、如被告温州市超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第一项债务,则依法拍卖或变卖被告刘家亮、项阿凤提供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广场路54号新世界广场××幢××室房产(房产证号:温房权证鹿城区字第××、63××43号),所得价款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新城支行优先受偿,但优先受偿范围与编号为XC628779153000311-3《最高额抵押合同》所担保的其他债权的总和不超过375万元。五、被告黄峰对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连带偿还上述债务与连带偿还编号为ZXC628779153000678-1《最高额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其他债务的总和不超过4100万元。六、被告徐琬对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连带偿还上述债务与连带偿还编号为ZXC628779153000678-2《最高额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其他债务的总和不超过4100万元。七、被告曹琼丹对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连带偿还上述债务与连带偿还编号为ZXC628779153000678-3《最高额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其他债务的总和不超过4100万元。八、被告温州市视达眼镜厂对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九、被告黄峰、徐琬、曹琼丹、温州市视达眼镜厂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温州市超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十、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新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94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新城支行负担50元,被告温州市超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刘莉莉、刘家亮、项阿凤、黄峰、徐琬、曹琼丹、温州市视达眼镜厂负担74892。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莹人民陪审员  董新新人民陪审员  王锡全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