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81民初57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满其令与刘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其令,刘超,任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5778号申请人满其令,男,汉族,住滕州市。被申请人刘超,男,汉族,住滕州市。被申请人任萌,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满其令与被申请人刘超、任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满其令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超、任萌的银行存款2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满其令自愿提供其本人名下的鲁DCWX**号轿车一辆作为本次保全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满其令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向本院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满其令名下的鲁DCWX**号轿车一辆,在查封期间内,由满其令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不得转移、变卖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查封期限至年月日;二、冻结被申请人刘超、任萌的银行存款2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满其令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新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