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3民初37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东营市益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李占东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市益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李占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3民初3775号原告:东营市益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强。委托代理人李连波。委托代理人刘康。被告:李占东。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益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占东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东营市益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营市益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东营市益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德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