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1民初48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显武与庞向东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显武,庞向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4853号原告:张显武,男,196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西武,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雅兰,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向东,男,197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新锋,河南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显武与被告庞向东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张显武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显武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张显��负担。审 判 长 张永杰人民陪审员 赵秀彩人民陪审员 白聪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康艳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