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3行审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六安市裕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荣发田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六安市裕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荣发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1503行审65号申请执行人:六安市裕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谢新红,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荣发田,女,1975年1月13日出生,现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申请执行人六安市裕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裕市监罚字[2015]21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六安市裕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荣发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按规定进行肉类检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15年11月23日对荣发田作出罚款10万元的决定,要求于2015年12月8日前交纳。2015年11月23日送达并告知荣发田请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权利。经审查,本院认为,六安市裕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裕市监罚字[2015]213号行政处罚决定,在送达后六个月内荣发田在法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行政决定期满三个月内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的申请已超过法定强制执行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裕市监罚字[2015]213号行政处罚决定,不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如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黄望芜审判员 卫景文审判员 胡晓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永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