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7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杨政刚、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政刚,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7财保4号申请人:杨政刚,男,196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坡,贵州黔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浪浪,贵州黔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20000688434869H/520000000003199。住所地:遵义市凤冈县土溪镇。法定代表人:吕姿文,总经理。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27号鑫都财富大厦。法定代表人:张小春,负责人。申请人杨政刚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存放于凤冈县财政局账户上的政府关停补助款235826.91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杨政刚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12104141900279367242)为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且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存放于凤冈县财政局账户上的政府关停补助款235826.91元本案申请费1699元,由申请人杨政刚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黄万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宁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