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6执10101号之1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朱春香、王尤江与严烨晴、余文超合同普通执行查冻扣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春香,王尤江,严烨晴,余文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10101号之1申请执行人朱春香,女,汉族,1964年4月1日生,住址江苏省东台市。申请执行人王尤江,男,汉族,1963年2月21日生,住址江苏省东台市。被执行人严烨晴,女,汉族,1975年8月18日生,住址广东省四会市城中区。被执行人余文超,男,汉族,1980年2月1日生,住址四川省万源市。申请执行人朱春香、王尤江与被执行人严烨晴、余文超合同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627号民事判决书、(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35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严烨晴、余文超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殷万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