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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执3678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宋明君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宋明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36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被执行人宋明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81民初0616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宋明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宋明君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宋明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宋明君(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86的存款人民币4496770.84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多廷AUT())O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尚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