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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4民初35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陈娜与蒋海愔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娜,蒋海愔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04民初3555号原告陈娜,女,198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张桂春、李钰平,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海愔,男,198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原告陈娜与被告蒋海愔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娜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桂春、李钰平、被告蒋海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娜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8月在驾校学车时认识,后双在未充分了解的情况下于2013年12月12日草率登记结婚,于2014年10月8日生育一子蒋皓宇。因被告对家庭、工作缺乏责任心,对原告缺乏照顾,致使原告在怀孕后基本都在娘家生活,婚生子蒋皓宇出生后也基本由原告及原告父母照顾。且原、被告因性格差异较大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蒋皓宇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至婚生子蒋皓宇年满十八周岁止;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蒋海愔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不是草率结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8月在驾校相识,后于2013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10月8日生育一子蒋皓宇。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子,婚姻基础尚好。现夫妻共同生活期间虽有矛盾,但尚不足以造成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希望双方在今后共同生活中互谅互让,加强沟通与交流,共同维系良好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娜的离婚诉讼请求。诉讼费24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翁萍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