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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4民初8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陈红祥与刘秋林、稂秋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祥,刘秋林,稂秋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424民初847号原告陈红祥。委托代理人林彬华,湖南楚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秋林。被告稂秋兰。原告陈红祥诉被告刘秋林、稂秋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红祥之委托代理人林彬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秋林、稂秋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红祥请求判令:1、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2、要求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刘秋林未到庭、未作答辩。被告稂秋兰未到庭,书面答辩称,被告稂秋兰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被告稂秋兰与被告刘秋林原系夫妻,但双方已于2016年5月10日离婚,且被告刘秋林向原告借钱时,被告稂秋兰并不知情。根据原被告的诉、辩称及举、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14年5月19日,被告刘秋林向原告陈红祥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陈红祥现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借款人:刘秋林,2014.5.19号”。二被告于2016年5月10日在民政局登记离婚,本案债务发生时二被告系夫妻关系。现二被告未归还借款,原告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刘秋林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有原告出示的借条为凭,虽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但根据合同法关于履行期限不明确的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刘秋林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虽原告提出双方口头约定利息按月息3分计算,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因涉案借条中未就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进行约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借款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涉案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稂秋兰未提供证据证实该债务系被告刘秋林个人债务或者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故被告稂秋兰应当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不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秋林、被告稂秋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陈红祥借款本金10万元。二、驳回原告陈红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共计3370元,由原告陈红祥负担97元,由被告刘秋林、稂秋兰共同负担327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是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吉审 判 员  何春霞人民陪审员  尹冬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园校对责任人:何春霞打印责任人:周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