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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5民初83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岳立成与张立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立成,张立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8392号原告岳立成,居民。被告张立占,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岳立成与被告张立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岳立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立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岳立成负担。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文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