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11民初12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王某与邢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11民初1204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校国涛被告:邢某委托代理人:任军霞,系河北翱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校国涛、被告邢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任军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2003年,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4年5月4日举行结婚仪式,2005年6月28日办理了结婚证。双方婚前了解不够,草率办理了结婚手续,XXXX年X月XX日生一男孩,取名邢某某,但双方一直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婚后双方时常因话语不和及家庭琐事吵闹,致使矛盾不断升级。最不能容忍的是被告有喝酒的嗜好,经常酒后无事生非,无端的打骂原告,经常将原告打的浑身上下伤痕累累。即便如此,原告经常对被告的行为苦口婆心的劝说,但被告不思悔改。2016年7月27日晚上,被告又无端的对原告侮辱、打骂,无奈,原告连夜回娘家居住,至今双方无任何往来,感情彻底破裂。综上,原被告已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判决: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邢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返还陪嫁物品,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邢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经审理查明,2003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4年5月4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2005年6月28日,补办结婚证。XXXX年X月XX日,生一男孩取名邢某某。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等问题,双方发生争吵,致使双方矛盾加剧,2016年7月27日双方发生争吵后以致分居。以上事实有庭审中当事人陈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举行结婚仪式,在同居生活一年后补办结婚证,原被告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双方感情尚好。原被告导致感情发生裂痕的主要原因是被告饮酒后经常与原告争吵,由于被告在处理问题方式上欠妥,致使矛盾不断激化以致原告起诉离婚。原被告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在生活中更应互谅互让,共同努力经营好自己的家庭。双方应多考虑孩子的成长,给孩子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并且被告在庭审中诚恳表示愿做出更大努力改正自己的不足继续与原告共同生活。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邢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邢晓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