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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中(2016)甘10执158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西峰支行,顾万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执1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西峰支行,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负责人:韩小龙,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顾万琪,男,汉族,生于1958年10月8日,住庆阳市西峰区。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西民初字第2686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西峰支行与被执行人顾万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案件执行情况复杂,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申请提级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西民初字第2686号民事判决书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西峰支行与顾万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崇印审判员  赵 勇审判员  黄晓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升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