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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3民终110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赵琦雯上诉北京市正阳公证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琦雯,北京市正阳公证处

案由

公证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110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琦雯,女,1965年7月2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正阳公证处,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六里屯西里*号。法定代表人:智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红,女,1968年4月10日出生,北京市正阳公证处公证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晨阳,女,1990年10月16日出生,北京市正阳公证处公证员助理。上诉人赵琦雯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正阳公证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130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赵琦雯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表示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本院认为,赵琦雯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琦雯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赵琦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锦新审判员  周熙娜审判员  刘正韬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单海涛书记员  左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