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1民初54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丁振明与王洪林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振明,青州市先科花卉苗木专业合作社,王洪林,王彦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5487号申请人:丁振明。被申请人:青州市先科花卉苗木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洪林,总经理。被申请人:王洪林。被申请人:王彦娟。申请人丁振明与被申请人青州市先科花卉苗木专业合作社、王洪林、王彦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6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现金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280元,由申请人丁振明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傅安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