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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执6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温州市惠邦服饰有限公司与温州市远翔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林曲如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市惠邦服饰有限公司,温州市远翔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林曲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执604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惠邦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蒲州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柯彩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温州市远翔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瞿溪镇。法定代表人:黄文凯,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林曲如,男,汉族,1983年8月26日出生,住温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仲裁字第379号裁决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温州市惠邦服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市远翔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林曲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温州市远翔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林曲如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温州市远翔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林曲如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陈见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叶建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