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民辖终20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王沁凡与成都中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沁凡,成都中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成都高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卿梦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辖终20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沁凡,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中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大石西路153号4楼6、7号。法定代表人:唐伟,总经理。原审被告:成都高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9号3栋505号。法定代表人:卿梦琪,职务不详。原审被告:卿梦琪,女,199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上诉人王沁凡因与被上诉人成都中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成都高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卿梦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管初字第3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王沁凡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本案中,成都高亢文化传��有限公司提供的其办公地点已搬迁的《证明》不能充分证明搬迁地址为该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故其登记地为住所地。成都中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向成都高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管辖不当,依法应予纠正。上诉人关于本案应移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管初字第395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开元审判员 郑 慧审判员 李 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兴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