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622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廖某某与梁某某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巧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巧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某某,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622执220号申请执行人廖某某,女,生于1946年08月04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被申请执行人梁某某,男,生于1964年11月04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原告廖某某诉被告梁某某赡养纠纷一案,巧家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03月03日作出的(2013)巧民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由梁某某于2013年04月01日起每月支付廖某某赡养费200.00元,廖某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报销后,由梁某某承担三分之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梁某某未完全履行义务,权利人廖某某于2016年10月09��向本院申请执行梁某某给付2016年的赡养及2014年后的医疗费。本院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梁某某因受伤住院需手术治疗,不便执行,权利人廖某某自愿撤回对梁某某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廖某某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权益,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予以允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巧家县人民法院(2016)云0622执22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案执行条件具备时,债权人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世坤执行员 马敏孝执行员 宋贤权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凌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