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4执4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林海燕与潘新敏、无锡市延寿堂贸易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海燕,潘新敏,无锡市延寿堂贸易有限公司,无锡延寿堂大药房,无锡延寿堂药业零售有限公司,江苏龙升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04执424号申请执行人林海燕,男,1983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被执行人潘新敏,男,1968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被执行人无锡市延寿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北大街中山路684号,组织机构代码71490195-1。法定代表人潘新敏,无锡市延寿堂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无锡延寿堂大药房,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亭镇二泉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潘新敏,无锡延寿堂大药房总经理。被执行人无锡延寿堂药业零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中山路684号,组织机构代码75730339-6。法定代表人潘新敏,无锡延寿堂药业零售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龙升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镇大成工业园东盛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3071209-3。法定代表人郑志理,江苏龙升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林海燕与被执行人潘新敏、无锡市延寿堂贸易有限公司、无锡延寿堂大药房、无锡延寿堂药业零售有限公司、江苏龙升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08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原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已经撤销,本案由新成立的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江苏龙升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案件众多,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上述涉及江苏龙升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件指定由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2016)苏0204执424号案件移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2016)苏0204执424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德龙审 判 员 孙德行代理审判员 程 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戈铁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