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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02执5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聂忠然申请吴俊勇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忠然,吴俊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002执564号申请执行人聂忠然,男,住所地临颍县。被执行人吴俊勇,男,住所地许昌市聂忠然申请吴俊勇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许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聂忠然于2016-4-13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许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纪朋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