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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沙民初字第39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丽辉、徐有龙与邹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辉,徐有龙,邹明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沙民初字第3978号原告:王丽辉,住辽宁省大连市。原告:徐有龙,住辽宁省大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辉,。被告:邹明辉,住辽宁省大连市。原告王丽辉、徐有龙与被告邹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辉、徐有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计5400元,由原告负担5400元。代理审判员  郭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