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02民初32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盈盈与李XX、平顶山市巨森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盈盈,李XX,平顶山市巨森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2民初3209号原告:张盈盈,女,1984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宽芳,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XX,男,1993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燕琪,河南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顶山市巨森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文化宫南门向东200米南。组织机构代码证:66186735—7。法定代表人:张惠玲,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姝卿,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盈盈与被告李XX、平顶山市巨森房地产咨询有限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张盈盈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盈盈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盈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人375元,减半收取187元,由张盈盈负担。审判员 袁淑扬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萌萌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