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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民初82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金雪芳与赵美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雪芳,赵美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8298号原告:金雪芳,女,196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赵美莲,女,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原告金雪芳与被告赵美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金雪芳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雪芳撤诉。案件受理费213元(已减半),由原告金雪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周云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