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行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广东新粤物业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新粤物业有限公司,中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中山市蓝波湾小区业主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2071行初623号原告:广东新粤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岐关西路55号朗晴假日园5幢2层1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650K。法定代表人:张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翟云、董建,广东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中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歧民族东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4。法定代表人:杜俊强,局长。委托代理人:荣鸿飞、匡腊��,广东维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山市蓝波湾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蓝波湾84/85幢商业首层,组织机构代码××××06573。负责人:吴国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新粤物业有限公司不服被告中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管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广东新粤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广东新粤物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新粤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新粤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香霞人民陪审员 钟学琼人民陪审员 林玉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明欣黄丽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