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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民终10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浙江省盐业集团衢州市盐业有限公司与赵玉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玉伟,浙江省盐业集团衢州市盐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民终10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玉伟。委托代理人:时祯奎,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静,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省盐业集团衢州市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区振兴路**号。法定代表人:黄云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卫红,浙江泓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玉伟为与被上诉人浙江省盐业集团衢州市盐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2016)浙0825民初1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依法向上诉人赵玉伟委托代理人送达案件受理及缴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赵玉伟于收到通知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上诉人赵玉伟未按指定的日期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赵玉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骆忠新代理审判员  郑一珺代理审判员  程林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