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财保7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刘超慧、唐清虎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超慧,唐清虎,郭顺全,郑州市帝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益豪白云山麦谷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财保747号申请人刘超慧,女,198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宋祥,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孙琰评,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唐清虎,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申请人郭顺全,男,197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申请人郑州市帝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北一路51号,注册号:410198000047748(11)。法定代表人郭顺全,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5********。被申请人河南益豪白云山麦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嵩县产业集聚区(田湖园区),注册号:410325000009117。法定代表人唐清虎,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0********。申请人刘超慧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唐清虎、郭顺全、郑州市帝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益豪白云山麦谷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52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为本案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唐清虎、郭顺全、郑州市帝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益豪白云山麦谷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5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瑞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