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2执2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肖茶香与翟金水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茶香,翟金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2执2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肖茶香。被执行人翟金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1883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翟金水银行存款5747.8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