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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7民初175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常州开古茶叶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开古茶叶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7民初1757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项燕,女,197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冀,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常州开古茶叶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法定代表人:于琴,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项燕与常州开古茶叶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曾依据申请人项燕的申请于2016年7月4日作出(2016)皖0207民初1757号民事裁定,冻结了常州开古茶叶食品有限公司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账号内的款项65000元。现项燕申请撤回起诉,并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常州开古茶叶食品有限公司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账号内的款项65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宣霖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勇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