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26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乐山市乐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李伟、石志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山市乐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伟,石志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26民初697号原告:乐山市乐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全蕾,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惠,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李伟,男,住四川省夹江县。被告:石志勤,女,住四川省夹江县。原告乐山市乐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伟、石志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乐山市乐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山市乐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山市乐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乐山市乐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齐翠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雅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