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1执7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王建斌申请执行杨万荣、闫淑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斌,杨万荣,闫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1执761号申请执行人王建斌,男,汉族。被执行人杨万荣,男,汉族。被执行人闫淑英,女,汉族。王建斌申请执行杨万荣、闫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达法民初字第315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杨万荣、闫淑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人杨万荣、闫淑英与申请执行人王建斌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未履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6)内0621执76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树明审判员 : 刘 燕审判员 : 韩 睿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 禹 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