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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33财保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伟与焦龙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伟,焦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3财保88号申请人张伟,男,1988年9月14日生,汉族,住赵县。被申请人焦龙,男,1987年4月4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16年1月13日向申请人借款77500元,约定借款期限2个月,月利率2分。申请人于当日向被申请人提供借款现金77500元。现被申请人并未如约履行,经申请人数次催要,至今未还。为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现申请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车牌号为晋L×××××号奔驰小型越野客车进行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免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焦龙名下的车牌号为晋L×××××号奔驰小型越野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芬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少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