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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民特11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纪玲等申请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玲,纪晔,纪竹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特1176号申请人纪玲,女,1971年4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岳长凌,北京鸣静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纪晔,女,1973年1月26日出生。申请人纪竹盛,男,1940年11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纪晔,同申请人纪晔。2016年10月13日,申请人纪玲、纪晔、纪竹盛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京0102民调字第26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内容如下:一、被继承人申武华名下:1、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的账户内全部资金及利息;2、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账户内全部资金及利息;3、华夏银行银联卡账号为×××的账号内全部资金及利息;4、北京银行账号为×××的账户内全部资金及利息归纪玲所有。二、纪竹盛、纪晔放弃继承申武华名下:1、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的账户内全部资金及利息;2、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账户内全部资金及利息;3、华夏银行银联卡账号为×××的账号内全部资金及利息;4、北京银行账号为×××的账户内全部资金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纪玲、纪晔、纪竹盛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京0102民调字第26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纪玲、纪晔、纪竹盛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京0102民调字第26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杨桂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康燕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