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11民初78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杭州富锚机械有限公司与浙江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富锚机械有限公司,浙江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7856号之一原告:杭州富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洞桥镇洞桥村陈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42038139A。法定代表人:董江云,总经理。被告:浙江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望云路1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720018778A。法定代表人:周洪校。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富锚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富锚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富锚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富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96元,减半收取1548元,保全费1218.5元,合计2766.5元,由原告杭州富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军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章申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