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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801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丁亚松与礼泉县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亚松,礼泉县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2801执11号申请执行人:丁亚松被执行人:礼泉县建筑工程公司本院受理的丁亚松与礼泉县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因被执行人礼泉县建筑工程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4)格民初字第97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豫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荣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