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2民初19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县支行与田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县支行,田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22民初190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县支行。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县城中街。负责人靳正甫,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万守芸,该行副行长。被告田勋,男,1968年1月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县支行与被告田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王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县支行委托代理人万守芸与被告田勋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县支行负责人靳正甫因故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5月6日,被告田勋以生产经营为由,向原告申请贷款5万元,期限三年,年利率6.15%,借期内利息由省财政全额补贴。该笔贷款于2016年5月5日到期后,被告仅归还本金10000元,剩余本金经原告派员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归还。现请求:1、判由被告田勋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截止2016年7月5日的利息796.22元及至还款日所产生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田勋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述被告向其贷款的时间、贷款金额、约定的利率、借款期限等均属实。被告为响应政府帮助农户改良羊只品种、增产增收的号召而联系的政府贴息贷款。当时政府直接将钱购买了羊只给原告,但其中95%的羊只都病死了。现同意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但目前无偿还能力,请求原告宽限还款时间。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6日,被告响应政府帮助农户改良羊只品种、增产增收的号召向原告申请贷款,双方签订《双联农户贷款担保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借期三年(自2013年5月6日起至2016年5月5日止),借款期限内利息由省财政全额补贴,逾期年利率9.225%。合同同时约定,该笔借款由环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借款人还清本息为止。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同日向被告实际发放借款5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个人借款凭证一份。2016年6月6日,被告田勋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剩余借款本金至今未归。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笔录、《双联农户贷款担保借款合同》、个人借款凭证等证明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对质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协商一致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合同成立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了贷款,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应按约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现被告未按约偿还借款本金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的诉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田勋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县支行借款本金40000元及逾期利息384.375元(按本金50000元、年利率9.225%计算,自2016年5月6日起计至2016年6月6日止),后续利息按本金40000元、年利率9.225%计算,自2016年6月7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0元,由被告田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玉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