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3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李道功与朱广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道功,朱广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23执201号申请人李道功,男,汉族,1966年11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朱广平,男,汉族,1962年6月16日出生,申请人李道功申请执行朱广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宁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423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无法提供其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423执20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峰审判员 潘 勇审判员 吕新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保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