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3民初30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贾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823民初3085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贾某某,系被告李某某之妻。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丽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志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贾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4月2日,被告李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0‰,期限为20天,其中有5万元的违约金,合计10万元,并给原告写下欠据一支。借款到期后,被告给原告分文未付,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以无款为由推诿未付。无奈,原告只得提起诉讼。请求法院: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李某某、贾某某偿还贷原告张某某本金5万元及2分利息(利息从2010年4月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向法庭提交下列证据:借款条据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李某某于2010年4月2日向原告张某某贷款10万元(其中包括5万元的违约金),约定借款期限为20天,口头约定月利率20‰,本金为5万元,如按期不还,加收20%的违约金。被告李某某、贾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未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作如下认证:对原告所举的证据,二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和证据,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本院认为该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并由被告的签名捺印,故依法予以认定。但对利率及违约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据当事人的陈述、经庭审举证、及本院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10年4月2日,被告李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口头约定月利率为20‰,期限为20天,如超期加收20%的违约金,原告实际给被告借款的金额为5万元,当时写借据时加了5万元的违约金,所以形成10万元的借据。借款到期后,被告给原告分文未付,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以无款为由推诿未付。无奈,原告只得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支持原告前列之诉求。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意思表示真实,该借款合同成立生效,并已实际履行。按照我国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借款合同一经订立,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故原告张某某诉求被告李某某、贾某某还借款本金及合理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故该笔借款的利率应以年利率24%为准(也即月利率为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原告诉求被告李某某、贾某某共同偿还该借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某某、贾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李某某、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本金5万元及其利息(月利率为20‰,利息从2010年4月2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0元,减半收取52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丽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