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特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敬某甲要求宣告敬某乙死亡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敬某甲,敬某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铁西民特字第00027号申请人敬某甲被申请人敬某乙申请人敬某甲要求宣告敬某乙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敬某甲称其父亲敬某乙于XXXX年XX月离家出走,期间申请人四处寻找,并到沈阳市铁西区工人村派出所报案,至今没有任何结果,特申请宣告敬某乙死亡。经查,敬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沈阳市铁西区,于XXXX年XX月XX日离家出走,期间申请人敬某甲报案到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工人村派出所,并四处寻找,至今没有音讯,特申请宣告敬某乙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于2015年10月11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敬某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敬某乙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敬某乙与家人失去联系至今已经二十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其亲属等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敬某甲作为敬某乙的儿子,现申请宣告敬某乙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敬某乙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 言审判员 喜延峰审判员 鲁 慧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梓竹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人死亡: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