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行审5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义乌市国土资源局与义乌市城西街道石明堂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义乌市国土资源局,义乌市城西街道石明堂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782行审512号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虞秀军。委托代理人成攀、赵倩侠。被执行人义乌市城西街道石明堂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红青。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义土资罚字[2015]第227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13年9月,被执行人在该村东侧地块动工建设房屋,用于安置该村空心村改造农户。至2015年3月,建成5幢3层半房屋及附属设施,其中405.4平方米房屋未经农转用审批。具体四至:东靠该村房屋,南靠该村房屋,西靠空地,北靠山。该地块为石明堂村集体土地,土地类型为水田69.7平方米,园地5.4平方米,林地174.6平方米,建设用地150.3平方米,其他土地5.4平方米;土地规划用途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责令义乌市城西街道石明堂村民委员会退还非法占用的405.4平方米的土地给土地原权属单位;二、没收义乌市城西街道石明堂村民委员会在非法占用的405.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三、对义乌市城西街道石明堂村民委员会非法占用405.4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计人民币8108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间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2016年8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的义土资罚字[2015]第2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其中第一、二项处罚决定由义乌市人民政府城西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明明人民陪审员 杜志贵人民陪审员 朱翠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赵国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