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1民初36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吴海峰与姚佳民、余双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海峰,姚佳民,余双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21民初3683号原告:吴海峰。被告:姚佳民。被告:余双迪。原告吴海峰诉被告姚佳民、被告余双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0000元(审理过程中,原告放弃主张利息的诉请);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谈晓丽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海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佳民、被告余双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当庭作出宣判。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姚佳民、被告余双迪尚欠原告吴海峰借款10000元的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姚佳民、被告余双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吴海峰借款1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姚佳民、被告余双迪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谈晓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孙德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