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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81民初18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小娟与李志权、张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娟,李志权,张桂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81民初1826号原告李小娟,女,197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肇庆市人,住广东省肇庆市。委托代理人邓月明,广东恒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志权,男,1957年1月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广东省罗定市。被告张桂芳,女,196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广东省罗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娟诉被告李志权、张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以与被告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应收3960元(原告已预交),按撤诉减半收取1980元,由原告李小娟负担。审 判 长  李云福审 判 员  刘新可代理审判员  陈志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列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