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执35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刘新路与臧卫国、山东光磊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路,臧卫国,山东光磊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3569号申请人:刘新路被执行人:臧卫国被执行人:山东光磊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便于今后执行,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张兴良审判员 刘晓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再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