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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刑初5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蔡某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16刑初541号公诉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0月8日被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3年6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2015年2月28日被抓获,并于同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取保候审,后于2016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以鄂武陂检刑诉(2016)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世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并自行辩护。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0日14时许,万某(已判刑)骑摩托车载被告人蔡某和方某(已判刑)窜至本区六指街什仔大道,将李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鄂A×××××号面包车拦停,向其索要赌债人民币4000元及利息未果后,持弹簧刀强行将李某连人带车挟持至武汉市汉南区沙帽街,后李某的近亲属向万川提供的银行卡账户内汇款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蔡某和万川、方雷于2014年8月20日22时许将李某释放。另查明,被告人蔡某的实际出生日期为1988年8月9日。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破案、抓获经过、被害人李某陈述、同案人万某、方某供述、证人证言、指认作案现场照片、病历、讯问光盘、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以及被告人蔡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伙同他人,为索取非法债务使用拘禁的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蔡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具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其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2016年12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方时惕人民陪审员  刘火苟人民陪审员  许庆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