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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刑终2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王某甲、李某某等与王某某故意伤害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甲,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刑终295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男,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女,197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辩护人武静涛,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李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2016)豫0522刑初1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李某某、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学军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某甲、李某某,上诉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武静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安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2刑初1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安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振安审判员  崔 伟审判员  段 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樊晓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