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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民初53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苏玉梅与李小英、贺忠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玉梅,李小英,贺忠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5331号原告苏玉梅,女,1991年11月出生,汉族,神木县人,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李小英,女,1958年2月出生,汉族,神木县人,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贺忠玉,男,1957年9月出生,汉族,神木县人,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玉梅诉被告李小英、贺忠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去向不明无法送达诉讼材料,致使诉讼程序不能顺利进行为由,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玉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XX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三日书记员  温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