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民初53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苏玉梅与李小英、贺忠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玉梅,李小英,贺忠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5331号原告苏玉梅,女,1991年11月出生,汉族,神木县人,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李小英,女,1958年2月出生,汉族,神木县人,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贺忠玉,男,1957年9月出生,汉族,神木县人,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玉梅诉被告李小英、贺忠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去向不明无法送达诉讼材料,致使诉讼程序不能顺利进行为由,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玉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XX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三日书记员 温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